案例详情

刘X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秦XX,海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XX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03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9日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10年8月,原告离开海口回到家乡云南,自此与被告分居,至今已3年多了。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与原告建立了深厚感情,原告抚养婚生女张XX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而被告从2010年一直居住在海口市。原告与被告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也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综上,原、被告分居三年多了,早已没有了夫妻感情,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更不可能再生活在一起了。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9日生育女儿。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0年8月原告带女儿回到云南老家工作。原告以两人缺乏感情基础和相互了解、回云南老家后被告对其母女不管不问、双方自2010年8月9日分居生活至今为由,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入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原告提供的被告自2010年一直租住在海口市的居住证明,由于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据该地址未能找到被告,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在原告起诉前的居住情况,不能证明原、被告分居的事实,因此对于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对原告所称两人分居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应属于家庭生活中的正常摩擦,虽对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致夫妻关系有所紧张,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称两人分居已三年多,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分隔两地工作并不必然就是分居生活,原告亦未能证实两人是因为感情破裂而分隔两地,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而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肖


代理审判员 章 蕾


人民陪审员 李惠玲



书 记 员 国 珺


  • 2014-04-14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