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
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简婕,海南XX律师。
被告海口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林XX,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XX,该支队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海口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XX
审 判 员 吴永红
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
书 记 员 罗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