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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海口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龙民一初字第29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曹XX。


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简婕,海南XX律师。


被告海口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林XX,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XX,该支队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海口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XX


审 判 员  吴永红


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



书 记 员  罗明茜


  • 2013-12-26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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