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XX(系原告之朋友),男,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李XX,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被告李XX之叔父),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秦XX,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被告秦XX之朋友),男,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龚XX(系二被告之朋友),男,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李XX、秦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袁XX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