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与李XX、秦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涪法民初字第050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孝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女,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XX(系原告之朋友),男,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李XX,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被告李XX之叔父),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秦XX,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被告秦XX之朋友),男,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龚XX(系二被告之朋友),男,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李XX、秦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袁XX



书记员  黄XX


  • 2014-10-13
  • 涪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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