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XX,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袁X,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XX与被上诉人汤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涪法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判决。杨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汤XX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杨XX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汤XX申请撤回起诉及杨XX申请撤回上诉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汤XX撤回起诉;准许杨XX撤回上诉。
二、撤销涪陵区人民法院(2014)涪法民初字第02302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汤XX负担;由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付琴
审判员 倪 静
审判员 陈江平
书记员 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