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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X与高远中,胡X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孝友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杜XX,重庆XX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许X,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远中,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XX、李X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3)垫法民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XX,李XX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李XX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李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李XX、李XX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正东


代理审判员  王 利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4-11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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