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杜XX,重庆XX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许X,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远中,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XX、李XX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3)垫法民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XX,李XX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XX、李XX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XX、李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李XX、李XX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正东
代理审判员 王 利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