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王XX与重庆市XX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孝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王XX,女,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杜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XX,组织机构代码663XXXX8639-9。


法定代表人洪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王X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XX、王XX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王XX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XX、王XX负担。


审判员 黎XX



书记员 徐XX


  • 2014-01-16
  • 涪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