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与申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涪法民初字第000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孝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女,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被告申X,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陈X与被告申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徐XX


  • 2014-01-07
  • 涪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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