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被告申X,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陈X与被告申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