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X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X负担。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