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石X与谭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涪法民初字第005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孝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石X,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X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X负担。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黄XX


  • 2015-02-27
  • 涪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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