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与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涪法民初字第027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孝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5735-9,住所地涪陵区兴华中XX。


负责人催川,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被告李X,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以起诉前被告李X已经死亡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前被告已经死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


审 判 长  夏祥禄


人民陪审员  刘泽勤


人民陪审员  刘燕妮



书 记 员  胡XX


  • 2015-07-02
  • 涪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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