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与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涪法民初字第0270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孝友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组织机构代码711XXXX5735-9,住所地涪陵区兴华中XX。


负责人催川,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XX律师。


被告刘X,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被告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以被告刘X提供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已经拍卖,原告的权利已经实现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过人民法院对被告刘X抵押物的拍卖,原告的合同权利已经实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原告中国XX


审 判 长  夏祥禄


人民陪审员  李朝盛


人民陪审员  黎XX



书 记 员  胡XX


  • 2015-07-02
  • 涪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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