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王XX,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又名王X)。
委托代理人李彬,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赵XX诉被告王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赵XX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赵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赵XX、赵XX负担。
审 判 长 秘杰云
审 判 员 李青青
人民陪审员 吴立营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