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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赵XX与王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棣商初字第3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彬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王XX,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又名王X)。


委托代理人李彬,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赵XX诉被告王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赵XX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赵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赵XX、赵XX负担。


审 判 长  秘杰云


审 判 员  李青青


人民陪审员  吴立营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6-24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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