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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与普安县XX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沙法民初字第075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燚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卢X,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饶XX,重庆XX律师。


被告普安县XX,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XX,组织机构代码670XXXX2134-1。


代表人丁XX,普安县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燚昌,贵州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与被告普安县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书 记 员  冯XX


  • 2014-10-27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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