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饶XX,重庆XX律师。
被告普安县XX,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XX,组织机构代码670XXXX2134-1。
代表人丁XX,普安县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燚昌,贵州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与被告普安县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书 记 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