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田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XX
书记员 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