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XX,浙江XX律师
被告:娄X(又名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诉被告娄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娄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X撤回对被告娄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城
书 记 员 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