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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罗XX、张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07)绍民一初字第16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XX。


被告罗XX。


被告张X。


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罗XX、张X、朱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XX



书记员  王XX


  • 2007-07-10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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