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XX。
被告罗XX。
被告张X。
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罗XX、张X、朱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