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娄X。
被告:邵XX。
被告:邵XX。
被告:邵XX,又系被告邵XX的法定代理人。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XX,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娄X、邵XX、邵XX、邵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X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鲁国强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