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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娄X、邵XX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0)绍平民初字第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娄X。


被告:邵XX。


被告:邵XX。


被告:邵XX,又系被告邵XX的法定代理人。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XX,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娄X、邵XX、邵XX、邵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X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鲁国强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邹XX


  • 2010-05-13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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