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绍兴县湖塘街道宾XX与詹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0)绍民初字第32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XX,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宾舍村。


负责人:赵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X。


被告:詹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XX与被告詹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XX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XX撤回对被告詹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交纳39元,由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XX负担。


审判员  桑XX



书记员  茹XX


  • 2010-11-11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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