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XX,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宾舍村。
负责人:赵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X。
被告:詹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XX与被告詹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XX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XX撤回对被告詹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交纳39元,由原告绍兴县湖塘街道宾XX负担。
审判员 桑XX
书记员 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