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XX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西XX。
法定代表人:金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绍兴县XX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XX。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XX公司诉被告绍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XX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
书 记 员 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