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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XX公司与绍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08)绍民二初字第20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绍兴XX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西XX。


法定代表人:金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绍兴县XX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XX。


法定代表人:杨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XX公司诉被告绍兴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XX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



书 记 员  沈XX


  • 2008-10-16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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