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汽车站东XX。
法定代表人濮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东平,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XX,浙江XX律师。
被告嵊州市XX公司,住所地嵊州市XX,现所在地嵊州市XX。
法定代表人成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士聚,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诉被告嵊州市XX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嵊州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星
书记员 朱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