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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与嵊州市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07)绍民二初字第16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汽车站东XX。


法定代表人濮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东平,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XX,浙江XX律师。


被告嵊州市XX公司,住所地嵊州市XX,现所在地嵊州市XX。


法定代表人成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士聚,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诉被告嵊州市XX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嵊州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星



书记员  朱陈燕


  • 2007-12-19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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