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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与俞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08)绍民二初字第2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海涂开发区滨海XX。


法定代表人虞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俞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与被告俞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4元,依法减半收取1,5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王立森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徐XX


  • 2008-04-01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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