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方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08)绍民一初字第316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方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X撤回对张X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方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



书 记 员  范XX


  • 2008-07-18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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