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X撤回对张X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方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
书 记 员 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