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鲍XX等与鲍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08)绍民一初字第13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


原告:鲍XX。


原告:鲍XX。


原告:鲍XX,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鲍XX。


本院受理原告吴XX、鲍XX、鲍XX、鲍XX诉被告鲍XX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后,原告吴XX、鲍XX、鲍XX、鲍XX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鲍XX、鲍XX、鲍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计764.50元,由原告吴XX、鲍XX、鲍XX、鲍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王 琴


  • 2008-04-23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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