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
原告:鲍XX。
原告:鲍XX。
原告:鲍XX,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鲍XX。
本院受理原告吴XX、鲍XX、鲍XX、鲍XX诉被告鲍XX财产权属纠纷一案后,原告吴XX、鲍XX、鲍XX、鲍XX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鲍XX、鲍XX、鲍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计764.50元,由原告吴XX、鲍XX、鲍XX、鲍XX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