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荣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陈修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白新春,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XX,男。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轻纺城XXB-2-265。
法定代表人杨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丁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海XX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王立森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