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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07)绍民二初字第9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荣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陈修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白新春,上海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XX,男。


被告浙江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轻纺城XXB-2-265。


法定代表人杨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丁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浙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上海XX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王立森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徐XX


  • 2007-09-18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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