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柯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对被告柯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
书 记 员 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