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邵X。
原告陈X诉被告邵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邵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XX
书记员 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