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与邵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09)绍民初字第8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邵X。


原告陈X诉被告邵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对被告邵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XX



书记员  茹XX


  • 2009-03-23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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