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与薛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09)绍民初字第32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薛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薛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薛X的离婚诉讼。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桑XX



书记员  茹XX


  • 2009-08-11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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