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薛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薛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对被告薛X的离婚诉讼。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桑XX
书记员 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