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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09)绍商初字第13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浙江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XXXX9100-3)。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兴XX。


法定代表人:虞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华,浙江XX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XXXX6451)。住所地:杭州市彭埠镇建华XX。


法定代表人:项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XX,男。


委托代理人:周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X



书记员  徐X


  • 2009-07-23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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