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XXXX9100-3)。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兴XX。
法定代表人:虞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华,浙江XX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XXXX6451)。住所地:杭州市彭埠镇建华XX。
法定代表人:项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XX,男。
委托代理人:周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X
书记员 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