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毛XX。
委托代理人:毛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朱XX、李XX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朱XX、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XX
书 记 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