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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朱XX、李XX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1)绍知初字第3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毛XX。


委托代理人:毛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朱XX、李XX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朱XX、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XX



书 记 员 易XX


  • 2012-02-10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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