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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孟XX、杨XX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1)绍知初字第2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陶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孟XX。


被告: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X诉被告孟XX、杨XX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X撤回对被告孟XX、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书 记 员  易 青


  • 2011-10-12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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