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徐XX。
被告: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徐XX、邵XX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徐XX、邵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书 记 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