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绍兴县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XXXX6261),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XX。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XX,男,1969年7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绍兴县XX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绍兴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XX
书 记 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