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范XX。
被告:盛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竺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盛XX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盛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XX
书 记 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