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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沈XX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2)绍知初字第2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杭州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XXXX1412),住所地临安市XX。


法定代表人:俞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沈XX,系绍兴县中国经纺城个体经营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沈XX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公司撤回对被告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籽苏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XX



书 记 员  易XX


  • 2012-10-09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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