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王XX,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XX靠北边业主。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王XX、王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王XX、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30元,合计1,0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书 记 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