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竺XX,浙江XX律师。
被告:谭XX。系被告傅XX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傅XX。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谭XX、傅XX、陈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谭XX、傅XX、陈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0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书 记 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