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3-3-48门市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马XX,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3-3-7门市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马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对马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书 记 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