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3-3-48号业主。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竺XX,浙江XX律师。
被告:钟X。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XXX布行业主。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钟X、王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对被告钟X、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书 记 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