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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陈XX、沈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08)绍民二初字第26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林XX,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英明布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黄XX,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XXB-2-2027门市部业主。


被告:沈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陈XX、沈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



书 记 员 易 青


  • 2008-12-28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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