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X,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英明布行业主。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黄XX,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XXB-2-2027门市部业主。
被告:沈X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XX,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陈XX、沈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
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