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竺XX,浙江XX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绍兴县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XXXX6482)。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XX。
法定代表人:宋X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绍兴县XX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王XX、绍兴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书 记 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