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黄XX,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XX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黄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
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