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韩XX,浙江XX律师。
被告: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