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XXXX2796-3)。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塘南XX。
法定代表人:余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曹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XX公司诉被告曹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XX公司撤回对被告曹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40元,合计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