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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XX公司与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绍越商初字第35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绍兴市XX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XX。


法定代表人:叶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XX、陶XX,浙江XX律师。


被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XX公司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绍兴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



书 记 员  胡XX


  • 2014-11-17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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