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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商外终字第00014号

  • 合同事务
  • (2014)浙绍商外终字第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XX。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X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XX,浙江XX律师。


上诉人绍兴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兴XX公司(以下简称“兴纶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外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XX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荧、代理审判员张XX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被上诉人兴纶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有坯布买卖业务往来,2013年12月23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客户出具对账单,对账金额是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262308.5元,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徐XX在对账单上签字,同时签收了部分发票回执单,认可已收到部分发票。2014年1月24日,上诉人人员张XX在打印内容完全相同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有部分付款,尚欠112303元,过完马年春节正月付清。现被上诉人自认张XX对账后被上诉人又收到上诉人付款,余欠款项为人民币92308.5元,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付清余款为由来院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间建立的买卖布匹的业务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保护。现XX公司作为买受人,认欠兴纶XX货款,显应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故兴纶XX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自证据2张XX认可的马年春节正月过完之日起起算,也即自2014年3月1日起算。XX公司辩称货款应抵扣,该辩称无充分证据支持,XX公司辩称利息请求无依据,该辩称有悖事实与法律,均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XX公司应支付给兴纶XX货款人民币92308.5元以及该款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1059元,由XX公司负担。XX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三份销售码单,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售了64813元的货物。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有买卖业务,至今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货款68431元,应当在本案予以抵扣。综上,上诉人二审诉讼请求为:撤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外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应支付给被上诉人货款为27495.5元,余款64813元应在双方往来交易中予以扣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针对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兴纶XX答辩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与一审审理时一致。另补充: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码单的供货单位为绍兴县XX公司,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货物并尚欠被上诉人92308.5元货款的事实均无异议,应予确认,上诉人应按约定履行该笔货款支付义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也结欠上诉人货款,但上诉人提供的销售码单上的供货单位并非被上诉人,其上签字的马XX,被上诉人也不认可系其员工,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结欠货款的依据不足。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被上诉人有到期债权,其抵销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33元,由上诉人绍兴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XX


代理审判员 周 荧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金XX


  • 2014-10-12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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