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XX。组织机构代码:691XXXX6099-4。
负责人:赵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华寿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华XX,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华寿XX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华寿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寿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寿XX的起诉,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华寿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