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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绍兴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绍越民初字第12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姜X,浙江XX律师。


被告绍兴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王城XX。


法定代表人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绍兴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



书 记 员  李 芳


  • 2015-03-27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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