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栾XX、唐X与唐X、杭州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绍柯民初字第29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栾福利。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韩XX,浙江XX律师。


被告:唐X。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祥东XX。


法定代表人:雷XX。


委托代理人:唐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XX。


负责人:薛XX,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裘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栾XX。


委托代理人:申XX、缪XX,绍兴市齐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福利诉被告唐X、杭州XX公司、XX公司、栾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X、杭州XX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福利撤回对被告唐X、杭州XX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



书 记 员  钱 芸


  • 2014-12-17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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