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福利。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韩XX,浙江XX律师。
被告:唐X。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祥东XX。
法定代表人:雷XX。
委托代理人:唐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XX。
负责人:薛XX,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裘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栾XX。
委托代理人:申XX、缪XX,绍兴市齐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福利诉被告唐X、杭州XX公司、XX公司、栾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X、杭州XX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福利撤回对被告唐X、杭州XX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
书 记 员 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