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与郭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绍柯民初字第11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郭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对被告郭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XX



书记员  陈XX


  • 2015-05-12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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