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郭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诉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对被告郭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