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曾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曾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王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
书 记 员 骆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