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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曾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绍柯民初字第19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铁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浙江XX律师。


被告:曾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曾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王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



书 记 员  骆XX


  • 2015-07-14
  • 绍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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