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李XX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2)南召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与被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2)南召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还上诉人李XX。
审判长 屈XX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张 南
书记员 梁XX